近日,知一收到國家商評委《關(guān)于第15186533號“鍋巴飲年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為“鍋巴飲年代”與“蜀香鍋巴飲”屬于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從而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本案過程中,知一與委托人進行了大量的證據(jù)收集,從而證明了爭議商標申請時使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并非本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并未作出答辯,商評委做出推定,爭議商標系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注冊取得,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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