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關(guān)于《第23506540號“蜜雪童話”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蜜雪童話”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飲料、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8790151號“蜜雪”、第7292842號“蜜雪冰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飲料、冰淇淋”、“以谷物為主的小吃、冰淇淋凝結(jié)劑”等。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的部分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主體識別文字“蜜雪”,雖然被異議商標還含有其他文字,但整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且雙方商標文字在字體的表現(xiàn)形式上亦相近,雙方商標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來自于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二者之間存在特定關(guān)聯(lián),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決定對第23506540號“蜜雪童話”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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