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關(guān)于《第28705662號“大咖”商標駁回復(fù)審決定書》,鑒于引證商標一“大咖”第11239549號,已失效,故引證商標一第11631023號“大咖”、引證商標二第17720009號“大咖”、引證商標三第11763520號“大咖”、引證商標七第25350052號“大咖茶”、引證商標八第25929458號“大咖及圖”、引證商標九第27822699號“大咖莊園”、引證商標十第27822699號“嘴大咖MOUTH BIG KA”已失效,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申請商標復(fù)審的茶商品與引證商標四第11641894號“大伽”、引證商標五第16232547號“大咖商城DAKA.MALL”、引證商標六第17206112號“大咖定制”、引證商標十一第11533505號“大咖秀”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十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