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28408357號“寶島BAODAO”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鑒于引證的第13278502號商標,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船只出租、貯藏、灌裝服務與引證商標二第26256626號商標、引證商標三第19045762號商標、引證商標四第16385577號商標、引證商標五第13437961號商標、引證商標六第5073855號商標、引證商標七第4446793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至七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船只出租、貯藏、灌裝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知一知識產(chǎn)權—專注、專業(yè)、聚焦!一如既往的為企業(yè)提供超值的知識產(chǎn)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