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第25505327號“好口福”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引證商標一第3238295號“好口福hao kou fu”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銷,該撤銷決定現(xiàn)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13日第1619期《商標公告》上,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人已放棄申請商標在攪稠奶油制劑、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上的復審申請,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攪稠奶油制劑、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四第24712319號“好口福”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食用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二第8659499號“鼎福 好口福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三第15325366號“鼎福 好口福及圖”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好口福”與引證商標二、三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好口福”文字構成相同,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餃子、包子、粽子、面條、冰淇淋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決定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餃子、包子、粽子、面條、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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