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商評委關于《第29511619號“依蘭莉”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認為申請商標易被識別為由中文文字“依蘭莉”構成,其所含“依蘭”雖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但其亦有其他含義,申請商標整體使用在洗面奶等復審商品上應不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地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故商評委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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